8月28日,山 西晚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出台《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切实解决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难、搬迁户产权难以保障等问题,真正解除搬迁群众的后顾之忧。今年底前,实现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应登尽登”。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涉及各类问题。我省明确,将分类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附记栏标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应当严守政策底线,坚决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对于登记涉及的有关问题,我省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比如,原则上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是不动产权利人,集中安置的不动产,可以由当地扶贫办或街道办、乡镇作为申请主体,也可将村集体、建设单位等确定为统一申请主体,经权利人授权后,可同一批次不动产统一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发证后,由统一申请主体负责将不动产登记证书分发至搬迁户。
对于混合使用国有和集体土地的安置小区,若单栋建筑物同时占用国有和集体土地的,补办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手续后再登记发证;若建筑物只占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关规定分别办理登记。
凡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应当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办理登记;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质量认定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竣工材料。
关于共有产权房的登记问题应当由搬迁户、合户安置户和扶贫公司及其他出资购买人就共有份额进行约定,按照共有产权办理登记,并在登记证书载明各方共有份额。
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房,土地所有权归安置住房用地所在村、组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建档立卡搬迁户所有。集中安置的,首次登记主体设定为村集体或扶贫办,只登记不发证,然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也可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直接将安置住房登记至安置户名下。
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坚持“一户一宅、占新腾旧、发新销旧”的原则,对于旧房涉及拆除及土地复垦的,在未履行完验收程序、收回原有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证等权属证书)前,不得受理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对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中原宅基地属于合法取得现在又已经转为城镇*、且本次使用集体土地安置的,应当保障安置户的合法权利,按照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其安置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视为合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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