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获悉,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确定的税率相比现行税率有所下降,即承受住房契税税率保持3%不变,承受土地及其他房屋的契税税率从4%降至3%,并于2021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契税法授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事项共两项,一是在3%-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二是决定地方减征免征契税具体情形。
按照服务我省地方经济和转型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稳定等原则,《决定》除了确定我省契税适用税率外,还明确了契税法两种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规定:一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土地、房屋权属调换且不缴纳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于自然人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优惠政策,目前仍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即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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