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交警支队通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警支队制定了六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我市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据统计,截至6月30日,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突破百万,年增长率为29.5%。电动自行车在给大家的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一些管理问题。
目前,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仍较突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交警支队有针对性地制定了6条管理措施。
一是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是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以及有碍行驶安全的其他装置。
三是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四是电动自行车严禁闯红灯、严禁越线停车、严禁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五是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需佩戴头盔,雨天或夜间骑行需穿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
六是驾乘电动车行驶中遇民警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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